通过这次调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低保家庭扩大到了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下的家庭,标志着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按照通知规定,6月20日开始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为61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家庭成员 应具有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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